贵阳市:关于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1-12-20 16:30:49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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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精神,扎实做好城市更新搬迁安置工作,积极推动实施我市城市更新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就地、就近安置原则

坚持底线,按照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的要求,做到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尊重居民安置意愿,结合城市更新范围、单元(片区)或项目实际,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就地、就近安置率原则上不低于50%。

(一)就地安置。城市更新项目内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项目内的搬迁实施主体优先予以就地安置。

(二)就近安置。不具备条件就地安置或城市更新项目内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在城市更新项目外安置的,可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其他项目内调剂安置。在城市更新单元内不能调剂的,可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其他更新单元的项目内调剂安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调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相邻的其他行政区域就近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的房屋予以安置。

二、科学合理制定搬迁补偿方案

科学、合理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应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搬迁人的利益,确保补偿方案依法依规和合理可行。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政策,合理设置补助和奖励类别,激励居民选择就地、就近房屋产权调换。

(一)方案合法论证。各区(市、县)应当组织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棚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房屋征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就搬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确保方案合法、合理、可行。

(二)方案征求意见。搬迁补偿方案经论证完善后,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以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三)加强方案统筹。为了有序稳步推动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市级部门要加强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间搬迁补偿方案的统筹平衡。在对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前,各区(市、县)须将补偿方案报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

三、做好保障安置

为了保障城市更新中被搬迁人的居住条件,要摸清情况,区分类别,切实做好保障安置工作。

(一)对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不予补偿,但房屋使用人符合有关规定须保障其居住权的,应当予以安置。房屋使用人可选择购买方式取得安置房产权,也可以选择以公房形式租住安置房。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搬迁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给予住房保障安置。

(三)对拆除的被搬迁房屋系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与被搬迁房屋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被搬迁房屋使用人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可以继续居住使用。

四、加强房源统筹,合理匹配安置房

(一)加快建设进度。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所需安置房的位置、套型、户数等基本情况,提出安置房选址、建设规模和户型比等设计建议。严格按照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时序,在规划选址、用地指标、资金保障等方面先行计划落实,明确安置房建设主体,积极主动协调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便捷办理各项建设手续,确保安置房建设尽快实施,按期交付。

(二)多元筹集房源。根据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情况和安置需要,可以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房,也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购买安置房、将具备条件的剩余存量房整合调整为安置房。

(三)合理匹配安置。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应考虑更新单元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结合被搬迁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等具体因素,合理匹配更有利于保障被搬迁人居住权的安置房。

来源: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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