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10-19 16:10:04 城市更新政策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强化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加快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设“宜居宜业”美好城市,建立健全与城市存量提质改造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结合我市“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实行“留、改、拆”并举的更新模式,以保留利用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倡导利用存量资源,优先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

襄城区、樊城区中心城区作为城市更新的试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片区实施拆除更新;

(二)对房屋布局合理、质量尚好、基础设施基本满足需要的片区实施整治改造;

(三)对划定为文物、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历史风貌街区和工业遗存的区域通过小范围搬迁腾退、织补式更新、“修旧如旧”等方式实施保护性修缮;

(四)其他可列入城市更新的项目。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区为主、统筹推进,公共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当期平衡、动态平衡、综合平衡、长期平衡、政策平衡”理念,实现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汉江国投等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为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

市更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城市更新发展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审定城市更新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更新办”)设在市城建重大项目推进办,承担城市更新相关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城区政府,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督办、考核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流程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城区政府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策划、实施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统筹城区政府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纳入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和老旧小区改造规范性文件,指导开展城市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财政补贴、管理费计提、重难点项目及资金平衡地块税费支持等政策。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项目中房屋征收审计工作,引导城区政府积极探索房屋征收审计和评估同步的工作模式,事中开展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汉江国投组建成立襄阳市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新公司”),具体承担全市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的改造建设任务,也可与城区政府合作参与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公司实行专账管理,封闭独立运行,接受市更新办、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审计和考核。更新公司全流程承担城市更新重难点项目的筹融资、规划设计、还建房(安置房)筹措、平衡方案制定等工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市场运作的项目公司运作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城区政府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的基础上,拟定“十四五”期间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更新片区范围,确定城市更新项目,报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城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五条  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公开择优遴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重难点项目可直接委托更新公司承接实施。

实施主体可自行开发运营更新项目;也可经城区政府同意后,通过资格遴选、方案评审、商务谈判、产权交易等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转让更新项目部分股权,择优选择品牌效益高、产品口碑好、综合实力强的合作方,实施共同开发及管理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城区政府组织审批。

重难点城市更新项目应编制项目统筹平衡方案,和实施方案一同报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城市更新项目,城区政府可采取预征收的工作模式实施。对采取预征收工作模式实施的项目,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并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及完善预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的评估和审计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城区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与城市更新相关的专项资金以及申报发行的政府债券资金;

(二)实施主体筹融资的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区土地储备和出让收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统分结合、市级规划、事权下移、收入共享。收储模式可采取以下三种:一是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独立收储;二是市、区两级共同参与土地收储;三是城区政府独立收储。土地收储(收益)管理办法由市区两级财政会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另行研究制订。

第二十二条  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的重难点城市更新项目及平衡项目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预供地意见书,明确项目名称、四至范围、用地指标和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含带条件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条件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前期产生的征收改造成本依据审计报告返还给预供地单位。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转型升级后,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力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城市更新项目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后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未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应当一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后续可组织开展消防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更新办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城区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启动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按原方案政策继续执行,新实施的项目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城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襄阳市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市更新政策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3682461590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