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4-06 15:00:02 城市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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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0〕174 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改造完成城镇老旧小区23个,补齐老旧小区建筑物、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到“十四五”期末,全面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对条件允许的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国有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且居民和社会出资比例达到本小区改造总投资20%以上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二)明确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居住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酌情增加室内消火栓、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环卫设施,取消垃圾道、垃圾池;拆除小区违法建筑,建设小区游园,提升小区绿化水平,安装健身器材;粉刷小区墙面,清除小广告,设立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等;完善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脸识别、小区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

(三)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摸清底数、编制规划。三县在全面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的基础上,编制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区分轻重缓急,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建立竞争性评审动态调整机制,优先改造居民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拆除违建主动的小区。编制专项改造计划。三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营单位编制专项改造计划和管线改造计划。专项改造计划、管线改造计划和城镇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

(四)抓好改造组织实施

坚持与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相结合,发动居民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

1.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街道(社区)要征求80%以上小区居民改造意见,因地制宜,坚持工程改造与社区文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老旧小区改造与整片区、整街区城市品质及人文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提升相结合,确定改造方案,做到一次进场全部完成、一次改造改出成效。鼓励采取有偿或志愿服务方式,推动设计师、规划师、工程师进小区实地调研,参与改造方案制定。

2.新区会审报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公示5天后,由县政府报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3.办理项目手续。县组织项目立项、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前期手续办理,发改、财政、审批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手续。

4.科学组织施工。三县对小区违建拆除完成后,按程序科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次序和时间,为工程实施提供用水、用电、场地等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施工中邀请居民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优先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要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

5.联合竣工验收。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改造项目,方可由项目单位组织街道(镇)、社区、居民代表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人员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6.完善后期管理。街道、社区主动与居民协商确定管理模式,三县积极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后续长效管理机制。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杜绝安全隐患。

(六)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加强党建引领,建立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居民全程参与,共同推进小区改造和管理工作。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及时化解处理涉及居民公共利益、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问题。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落实改造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中央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给予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会同住建、发改部门积极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做好资金统筹,新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争取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养老、医疗、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

三县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出资机制。动员居民通过以下方式出资:

1.居民根据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协商,通过按一定比例摊比例直接出资、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

2.居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公共资源参与改造;

3.经居民表决同意后共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四)争取金融服务支持

三县要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共同商定融资方案,争取信贷支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信贷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老旧小区改造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办理流程,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条件下,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

(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三县要积极争取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落实公房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责任。积极吸引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参与改造。引导各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各级财政、住建部门采取以奖代补、协助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改造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专营设施改造前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改造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支持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各类改造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

三县要切实做好统筹,采取大片区统筹、跨片区组合、小区自平衡等方式,发掘项目收益增长点,有效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努力实现资金平衡,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四、落实支持政策

(一)加快改造项目审批

三县审批部门要精简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改造方案经联合审查认定后,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无需新办用地手续;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无需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含加装电梯等)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

三县要合理确定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通过拆墙并院、整片改造等方式,实现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街道、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公共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服务设施,也可租赁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利用国有存量房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量房屋提供给社区或居民用于养老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配套服务。

(三)明确土地支持政策

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使用权人和相邻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建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闲置用房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增设服务设施权利主体明确,符合规划并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

(四)落实税费减免

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土地闲置费等。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

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成立老旧小区改造督导核查工作组,开展日常督查;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三县政府要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成立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制,三县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推进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三)严格考核问责

新区管委会对新区相关单位和三县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民心工程考核。需追责问责的,按程序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宣传、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热情,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雄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责任分工

1.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建筑节能、公共部位、市政基础设施、物业用房、停车场(库)、加装电梯、环境等改造指导工作。负责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2.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补助申报、地方专项债券发行指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新区级资金支持,会同规划建设局制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的激励政策,会同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

3.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幼儿园、养老(助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负责项目审批指导工作。

4.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规划建设局确定的违建拆除任务清单,指导三县具体实施,负责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及电梯安装指导工作。

5.新区公安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6.新区消防应急筹备组,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7.新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8.新区供电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9.新区税务局,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税费减免相关工作。

来源: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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