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2021-09-13 14:30:06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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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大商贸高质量发展,对《关于印发<2020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规〔2020〕2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消费复苏

1.促消费活动

发挥消费促增长作用。进一步加大促消费活动力度,谋划汽车促消费、三衢味农产品促消费、装饰建材促消费、家政服务促消费等一批活动项目,推动社会零售额稳步增长,消费进一步复苏。

二、商贸业转型升级

2.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增效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5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不包括市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对新引进市外商贸企业在成立之日起3年内,首次实现统计入库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且增长额排名各类别前五名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在库企业,给予奖励。批发业、零售业类每家各奖励10万元,住宿业、餐饮业类每家各奖励5万元。

3.推动市场数字化转型

被省级部门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五化”市场验收的,给予市场“五化”提升投资额30%的财政奖补;验收得分超过95分的,额外给予15%的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或投资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农贸市场完成全国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复审任务,新零售场景应用率达90%以上,对经营户按电子结算交易额每万元2元给予补助的,给予农贸市场电子结算交易额每万元3元的补助。大型农批市场完成数字化改革,实现线上交易和移动支付等新零售模式提升改造任务的,给予实际投入30%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且电子结算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每万元2元的奖励。

4.智慧大商贸建设

支持开展智慧监管平台和项目建设,打造阳光餐饮、阳光工厂升级版。

5.检测费用减免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市空压机及钻凿机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餐饮住宿业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

三、物流产业提升发展

6.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增效

(1)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2)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5千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7.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铁路集装箱海铁水铁联运业务或水运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首次按照实际发送重箱数量,给予200元/标箱补助,以后以上期享受补助政策的重箱数量为基数,基数部分按200元/标箱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400元/标箱补助;对实际组织货物并开展公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物流企业,首次按照实际发送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每标箱100元补助,以后以上期享受补助政策的重箱数量为基数,基数部分按100元/标箱补助,超过基数部分给予200元/标箱补助。该政策条款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若超过则同比例降低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8.健全快递业末端网络建设和智能化改造

对政策施行后开始新建并投入运营具有收寄业务的快递末端网点,经邮政管理局备案且供5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快递末端网点,每个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4000元的补贴。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按照兑现年度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9.支持仓储配送和冷链服务体系建设

(1)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共建公共仓储配送体系,对建成启用具备冷库的并为商贸企业提供仓储配送公共服务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建设主体投资额(不含土地款)20%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冷链体系建设,鼓励建设农产品社区生鲜柜或配送点,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建设主体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高质量发展

10.争创省政府质量奖补助

建立争创省政府质量奖种子企业、潜力企业、优势企业的梯度培育库,对提出申报并通过省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最终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所有奖励在该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束后按就高原则一次性兑现。

11.企业创牌奖励

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老字号、绿色商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

12.打造“三衢味”品牌

(1)支持开展“三衢味”品牌宣传(广告)推广、展示展销、标准制定、质量品控、知识产权保护、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三衢味”授权企业(衢州市范围内)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展示展销活动,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300元/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700元/天,最高不超过3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住宿费自理的,按省内市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600元/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省外展会每个参展主体1000元/天,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支持在省及省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中以“三衢味”名义参加评比,对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的,给予获奖主体(衢州市范围内)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最高奖项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三衢味”授权企业(衢州市范围内)开设“三衢味”营销网点,市内网点每个给予2万元、市外网点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三衢味”品牌实体化运营,对“三衢味”品牌运营公司予以专项支持。

年度新增“三衢味”授权产品达到60个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30个授权产品,再增加2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度每新发展“三衢味”基地100个,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每年“三衢味”授权企业年销售额新增20亿元及以上,给予40万元奖励。若单项指标未完成的,完成率在60%及以上的,按单项指标完成率计算奖励额度,完成率低于60%的,不予奖励。授权产品未实现100%可追溯的,不予奖励。

年度自营销售“三衢味”单品牌农产品(产品覆盖30家及以上授权企业)达到2000万元的(今后每年递增1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2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三衢味”品牌培训活动,经核实的相关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事前报经主管部门认可开展的“三衢味”品牌线上线下促销、展示展销、网店开设、宣传推广(含直播、广告、包装、评比等)及“三衢味”相关项目建设等活动,经核实的相关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开设“三衢味”品牌形象宣传展示中心(展厅),经核实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在衢州市区和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主要城市群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衢州市区200平方)以上,且产品覆盖“三衢味”主要类别的“三衢味”产品体验中心(旗舰店),经核实的,开业装修费用给予80%补助,开设之日起3年内,年场租费的60%给予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13.信用示范企业奖励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搭建外贸服务平台

14.“一带一路”经贸活动

支持组织、参加境内外经贸合作活动,支持国际联络机构、线上贸易综合展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展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展博览会等“一带一路”重大国际经贸合作活动。企业或商协会参加商务、贸促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线上、线下产业对接、招商推介、贸易投资洽谈、高端论坛等境内外国际经贸合作活动的,按照组织方或主办方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8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5.支持跨境电商做大做强

对评为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的,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

(1)对在衢高校、中职学校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的专业且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30家以上,纳入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的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外)。

七、扶优扶强“小微企业”

17.推动小微企业规范升级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并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类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分两次兑现: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后,奖励6万元;正常运行1年且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的,再奖励6万元。

18.鼓励小微企业平台做大做强

首次被认定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全省服务小微企业优秀机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优秀平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小微企业大数据分析,小微企业成长指数、新设小微企业活力指数编制等工作,为开展小微企业扶持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19.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

(1)首次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小作坊)、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食品(含集体用餐)集中配送企业、农贸市场(含农批市场)、大型食品商超(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续保按所缴保费4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万元。

(2)保险运营机构承担政府公益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的,按政府公益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保费的5%予以补助。

20.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档升级

(1)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家宴放心厨房每家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村家宴阳光厨房每家奖励7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被认定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A级的单位,每家奖励3万元。

(2)被认定为省“5S”管理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和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食品加工园区,按照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通过省级验收接入“浙食链”应用场景,实现全程可追溯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实施特殊食品应用场景建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八、数字贸易推动“双循环”

21.加快推动“六个网上”建设

利用自建平台或小程序开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网上家政”、“网上市场”和“网上就业培训”项目的,且线上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淘宝村镇、电商专业村镇建设

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上述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23.鼓励电商企业提质增效

①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含跨境网络零售出口)达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②对纳入统计、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③对年网络销售农产品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农产品快递费每单1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超过60万元的按照同比例下降。

24.推进数字家政建设

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发动、社会宣传和业务培训,给予入驻浙家政平台的每个单位1万元奖励;给予使用浙家政“安心码”家政人员200元/人的体检和保险补贴。

25.推进新零售业态发展

(1)支持开展“数字生活新服务”宣传、推介等主题活动,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兴业态。支持推广衢州餐馆城市品牌宣传窗口建设。

(2)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生活街区、社区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对具备夜间餐饮、文娱、旅游、购物等多业态,经营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夜间经营商户50户以上的夜间消费商圈运营商或营销活动专业机构,事先抄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内举办经商务部门认定的以夜间(18:00-24:00)为主要消费时段的集中宣传推广活动10场以上,活动覆盖天数在30天以上的,对上述举办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首次列入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名单、省级重点培育电商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直播电商。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公共直播间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附则

本细则中除另有规定外,均作如下统一:

(一)本细则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商贸专项中列支;支出承担按市与两区、两城财政体制办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

(二)本细则办理程序:涉及奖励补助的,在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在平台上填报、上传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材料。拟奖补方案经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拨付,下达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法依规办理采购手续,按合同(协议)约定并根据履约情况结算相关费用。

(三)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商贸专项资金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商贸专项政策而产生。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本细则涉及的首次是指企业等主体成立以来或项目建设实施以来的首次,进档是指企业等主体在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发生的进档。

(六)大商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度的奖补项目按《关于印发<2020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规〔2020〕2号)执行,2021年度的奖补项目按本通知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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