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2021-07-21 10:10:27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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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省工信厅印发《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省里决策需要。2020年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产业集群提能升级计划(2021-2025年)》(赣府厅发〔2020〕41号)(以下简称《计划》),明确了“修订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加强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星级管理”。

(二)集群升级发展需要。2020年,全省100个重点产业集群实现营业收入2.11万亿元,占开发区超过2/3,修订评价办法,进一步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有助于对全省产业集群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星级管理,大力推动产业集群提能升级。

二、出台过程

1.研究草拟。根据《计划》要求,结合当前产业集群发展实际及集群提能升级工作需要,对2019年出台的《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办法》(赣工信园区字〔2019〕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泛征求意见。向厅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和部分开发区意见,在对修改意见吸收采纳基础上,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1个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形成了《评价办法》(审议稿)。

3.合法性审查。《评价办法》(审议稿)提交厅法规处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价办法》(审议稿)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制定程序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

4.厅长办公会审议。7月6日,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

5.正式印发。7月9日,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主要包含总则、评价体系、组织实施、结果运用、附则五个章节。

一是总则,共5条,明确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的依据、对象范围、坚持的理念和原则、评价实施主体等。

评价对象范围调整为江西省省级工业产业集群,是指历年来按程序申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目录管理的工业产业集群,旨在完善省级产业集群梯队建设,同时明确建立省级产业集群目录库,对省级产业集群实行目录管理。

二是评价体系,共3条,明确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的指标构成、评价方法以及反向约束条件等。

对原有指标体系进行了精简优化,力求指标体系能全面、完整、准确、客观的反映集群发展水平,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由规模效益、项目支撑、产业链水平、公共服务、治理能力等5个一级指标,经济总量等12个二级指标和集群营业收入等31个三级指标组成。更加严格了反向约束条件,集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当年不参与评价。

三是组织实施,共4条,明确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开展时间、评价程序、结果发布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四是结果运用,共5条,明确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分类指导、星级管理、支持措施以及产业集群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示范园区的认定等。

对连续二年综合评价结果在良好等次以上的省级产业集群,实行星级产业集群管理。其中,连续二年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认定为“五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二年评价结果,一年为优秀等次、一年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四星级”产业集群;连续二年评价结果均为良好等次的,认定为“三星级”产业集群。

连续二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省级产业集群,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后,综合评价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等次的,退出省级产业集群等次,列入省级培育产业集群等次,同时暂停受理所在开发区申报新增省级产业集群一年。

获“五星级”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认定为省产业集群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示范园区。

五是附则,明确了生效时间和解释主体。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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