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及优惠政策解析

2018-11-15 14:24:13 产业规划方案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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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同一类型的特色产业园区数量,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及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特色产业园区是指在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核准范围内,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以某一产业为主导方向,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的产业集聚区。同一类型的特色产业园区全省原则上不超过5个,省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家级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不超过3个。

1、已有特色产业园区22家,带动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配套

2015年5月召开的推进长株潭三市产业协同发展座谈会明确,为促进产业专业化、特色化、园区化发展,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园区。

省发改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及长株潭三市,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率先在长株潭地区,依托现有省级和国家级园区,以园中园等形式,布局了首批17家特色产业园。

在首批17家特色产业园的基础上,之后又陆续批复了5家特色产业园。目前,全省共有特色产业园22家,长沙12家,株洲4家,湘潭5家,湘西州1家。

截至2017年底,共围绕特色产业引进关联企业5370个,围绕特色产业签约项目459个,累计签约合同金额超过1500亿元,实现特色产业产值约4000亿元,进一步带动了产业集聚,完善了产业配套,形成了独特优势。

2、满足规划、基础设施等七方面条件可申报

那么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对此,《办法》明确,申报特色产业园区的在规划、基础设施、产业集聚、产品销售、创新能力、环保、土地利用等方面应满足相应条件。

具体说来,主要为: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完善,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不少于100公顷,作为特色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

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收入比重不低于30%,已集聚规模以上关联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不少于1家。经过3—5年培育发展,主营业务收入能够达到50亿元以上。

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主要产品销售量在国内同行业专业细化领域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特色产业集群内研发经费投入占技工贸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5%。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工艺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个以上,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集群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0%以上,拥有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拥有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分类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固废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完备;产业集群内各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外排污染物满足环保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3、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一次复核

《办法》明确,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享受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及省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布局、资金政策、土地报批、综合评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主要为:支持特色产业园有关项目申报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各有关专项资金在使用安排时,向特色产业园企业和项目倾斜,支持特色产业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运行模式。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产业园的投入。支持特色企业上市融资,对特色产业园内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及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等,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保障特色产业园区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特色产业园流转使用贫困地区结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特色产业园建设研发检测、产业协作、企业孵化等公共平台,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对符合科技企业条件的产业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用、出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特色企业或项目,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支持特色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政府采购“两型”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2017年4月,埃塞俄比亚和湖南省签署投资协议,将设立埃塞-湖南工业园。这是中国省级政府层面在非洲推动建设的首个样板开发区。

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企业和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鼓励特色产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办法》还规定,省发改委(省园区办)对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特色产业园区”称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发布撤消其称号公告并摘牌,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特色产业园区和发展专项资金。

附:

特色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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