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的通知》

2017-05-25 11:22:36 现代农业政策

附:示范创建的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条件

拟创建的示范县应该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而且具有以下基础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应该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能够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建立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公共服务,能为经营点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围绕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产业园区、民俗村等类型分别建立了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内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6.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总数须超过100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过专门培训。

(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能起到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无违规建筑和乱占耕地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现象。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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