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的通知》

2017-05-25 11:22:36 现代农业政策

 《全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旅游局: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对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稳定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

按照3年创建100个示范县和300个示范点的目标,2015年计划认定约35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约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通知》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将推荐名单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3个、示范点不超过5-7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3个。超名额申报的退回重报。

四、报送时间

2015年8月15日前,各地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评定要求和程序。各级农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创建通知》中的创建条件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定不搞各省平衡。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和评估,对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情况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加大检查督促。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示范县、示范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实施多年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示范点)予以公告取消。所有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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