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12 15:02:47 特色小镇政策
德清县特色小镇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

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有利于推动项目谋划,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在打造特色小镇时,应注重规划的引领作用。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将特色小镇的整体功能、主导产业、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特色园区等进行定位和空间布局,强化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整体策划和特色创意。

2.坚持特色为本的原则。在打造特色小镇时,应充分体现具有强竞争力的“特色”。保持小镇鲜明的地域特色、产业特色、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特色,确保特色的唯一性和独特性。

3.坚持产城融合的原则。在打造特色小镇时,应着力推进产城融合发展。突出产业发展与小镇建设的协调性、互动性和整体性,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功能集成、要素集约。

4.坚持企业主体的原则。在打造特色小镇时,应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二、创建目标和要求

(一)创建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创建,德清地理信息小镇通过验收,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新纳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或培育名单1-2家,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2-3家,纳入县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若干家。

(二)创建要求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省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信息经济、金融、旅游不低于30亿元,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且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县级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原则上要按照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各镇(街道、平台)向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特色小镇发展规划。

(二)部门初审。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由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选定初步名单报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布县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向上申报。争创省、市特色小镇的材料由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转报省、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待省、市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公布创建或培育名单。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分别由省、市、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并报联席会议研究审定,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市、县特色小镇。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申报特色小镇。对新申报、新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所属镇(街道、平台)给予奖励,根据要求提交材料申报省特色小镇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20万元/个;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50万元/个;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30万元/个。省特色小镇获得土地指标的,项目按期推进后,按争取土地指标1万元/亩给予项目推进工作经费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3年创建,经验收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的奖励500万元,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的奖励200万元,认定为县级特色小镇的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市、县特色小镇的,不重复奖励。

(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结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将省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省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省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支持省特色小镇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省特色小镇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三)加强资金支持。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省财政返还给县财政后,县财政全额奖励给特色小镇创建镇(街道、平台)。鼓励特色小镇创建镇(街道、平台)组建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县政府产业基金将对特色小镇发展给予相应支持。

(四)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园区开发、环境保护、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建立与特色小镇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深化科技金融创新,助推特色小镇产业发展。优化金融机构布局,完善特色小镇金融服务体系。

(五)支持3A、5A级景区创建。切实加强对特色小镇特别是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建成旅游景区的指导力度,在专项资金安排、旅游线路规划中优先支持特色小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县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府办副主任、发改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县委宣传部、县委政研室、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闻局、县旅游委员会、县统计局、县金融办、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强化联动推进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放权让利,加强指导和协调,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特色小镇所属镇(街道、平台)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各特色小镇所属镇(街道、平台)要按季度向县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政策兑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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