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色小镇政策

2017-08-07 09:56:56 特色小镇政策

四、支持政策

(十三)建设用地激励。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做好特色小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避让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

特色小镇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探索特色小镇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协同推进工作模式,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打造精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具备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特色小镇,增减挂钩试点指标由自治区应保尽保,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按规定有偿流转使用,拓宽特色小镇建设资金来源。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补助资金激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特色小镇培育资金2000万元予以奖励,其中列入培育名单后先拨付奖励资金1000万元,用于启动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合格转入建设阶段后再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其中,属于旅游、科技、工业的特色小镇,奖励资金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安排。未能通过验收获得命名的,自治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款收回2000万元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财税优惠激励。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信贷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

(十六)人才培育保障。引进和培育一批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分级建立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支持特色小镇聘请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与其产业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小高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增加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课程,并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参与特色小镇课题的研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其他奖励激励。以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为载体的特色小镇,给予先上浮、再认定的优惠政策,即自培育之日起,可享受上浮一个等级的优惠政策,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再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参照国务院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对在全区排前10位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的奖励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等)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全区特色小镇培育。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日常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协调的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名单筛选、规划设计评审、项目计划下达、指导督促、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业发展指导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培育工作有序实施。要建立完善问题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督查、信息公开、总结交流等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要组建广西特色小镇培育专家指导组和工作推进组,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加快特色小镇建设;要构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格局,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交流经验做法,整体提升水平。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西特色小镇申报标准、评选办法、动态管理和验收细则等,实现申报、评选、建设、命名全过程科学规范管理;要建立策划方案、规划设计、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中会审制度,确保特色小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名县和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等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培育。

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绿色债券,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支持;以财政资金做引导,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大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特色小镇各类项目建设与运营;运用多种手段,支持项目业主引入保险资金,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建设和运营。(以上为广西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5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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