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4-12 15:41:35 特色小镇政策

四、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务实、分批筛选创建对象。

(一)自愿申报。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市、州政府向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城)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城)镇的区域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省政府审定后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城)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制定《湖北省特色小(城)镇考核细则》。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州、县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城)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城)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考核验收。制订《湖北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导则》。通过3至5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城)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城)镇,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要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探索人地挂钩。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省里将于2017年起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城)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以支持建设(属于21个省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的除外)。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级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省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市、州、县财政通过统筹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给予支持。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部分,由征收地政府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对省级特色小(城)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政府给予资助。

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省级财政整合相关小城镇及农村补助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和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特色小(城)镇建设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鼓励专业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行城投债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色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在申报及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提供人才扶持。实施人才强镇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将市、州、县分管负责同志及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特色小(城)镇领导干部专题轮训。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加大就(创)业培训力度。建设特色小(城)镇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特色小(城)镇工作。在特色小(城)镇工作的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承租商品房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委、省卫计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动态监测。有关市(州)、县(市、区)要定期向省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进展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创建过程中,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以上为湖北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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