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4-11 14:01:51 特色小镇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保障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土地,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闲置建设用地。2017—2019年,省级单列下达特色小镇建设用地3万亩。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

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在特色小镇规划区范围内,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宅基地,允许通过村民自愿整合、采取一事一议,在现有宅基地基础上进行统一集中规划建设。

(二)加大财税支持。凡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2017年,省财政每个安排1000万元启动资金,重点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2018年底考核合格,创建全国一流、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每个分别给予1亿元、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2019年底验收合格,创建全国一流、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每个分别给予9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省、州市分享收入,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给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特色小镇产业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

(三)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政策性银行和保险资金项目贷款以及特色小镇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2017—2019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筹集不低于300亿元作为资本金专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资本金全覆盖,并向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世居少数民族地区和投资规模大的特色小镇倾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支持各州、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特色小镇发展基金。

(四)优先给予项目支持。特色小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投资补助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和省“十、百、千”项目投资计划以及有关基金支持,优先安排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特色小镇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创建和奖惩名单审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负责特色小镇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创建方案和规划、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节点,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避免另起炉灶、重复建设、大拆大建和搞房地产开发,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分工协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协调推进特色小镇发展有关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特色小镇的建设监管,制定建设导则,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规划审查、考核评价等有关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级特色小镇;省财政厅负责财税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配合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做好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做好科技创新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用地支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做好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做好电子商务发展及口岸类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厅负责指导做好民族文化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做好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景区标准建设工作;省招商合作局负责指导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发展。

(四)抓实招商引资。创新招商方式,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激励机制,围绕特色小镇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盯大引强,采取项目推介、整体包装营销、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和成功率。各州、市、县、区要在特色小镇申报创建的前期阶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特色小镇的项目建设。

(五)强化项目支撑。按照“论证储备一批、申报审核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投产运营一批”的要求,建立全省特色小镇发展重大项目库,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以项目为载体引导各类政策、资金、要素向特色小镇集聚。

(六)加强督查监测。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将特色小镇创建纳入稽察工作范围,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的稽察。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2017年上半年前建立全省特色小镇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季度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全省通报。

(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报道、项目推介、经验交流等,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云南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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