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4-11 14:01:51 特色小镇政策

三、创建标准

(一)用地标准。每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生态园林类特色小镇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

(二)投入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30亿元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2017、2018、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建成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三)基础设施标准。创建全国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创建全省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照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建成验收时,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须达到100%;均须建成公共服务APP,实现100M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全覆盖;均须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安防设施和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至少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

(四)产出效益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州、市、县、区培育发展特色小镇,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纳入省级支持范围。

四、创建程序

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一)自愿申报。分为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2个类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二)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对各地创建特色小镇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

(三)名单公布。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四)规划审查。进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后,将本地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五)项目建设。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六)考核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报审”的程序组织年度和验收考核,形成年度和验收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支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州、市、县、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财政支持资金。

(七)验收命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提出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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