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色小镇政策

2017-04-11 15:49:15 特色小镇政策

三、创建程序

按照“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原则,分批创建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对各地不平均分配名额,按照“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和自愿申报原则,明确重点、分批推进。各县(市、区)、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向设区市上报申请材料。设区市汇总筛选并实地考察后,将初步具备创建条件的申报材料排序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牵头培育创建的特色小镇,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

(二)分批审核。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省级特色小镇评审办法,建立特色小镇专家智库,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分批统一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培育名单。

(三)年度考核。对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季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公布达标小镇名单,并兑现相关政策。完不成年度目标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开展特色小镇评选活动,在考核达标小镇中评出优秀特色小镇。

(四)验收命名。达到规划建设目标的特色小镇,经申请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正式命名。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特色产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供地手续。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及新增计划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次年省按奖励的用地指标数,在下达地方年度计划中加倍扣减。

(三)强化财政扶持。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每年考核合格后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将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相关引导资金补助范围。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

(四)优化融资支持。支持设立特色小镇产业投资基金。创建期间,支持特色小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或集合债券等各类债权融资工具用于特色小镇公用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等。将通过多元化融资产品及模式对省级特色小镇给予融资支持。省级层面组织特色小镇与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推进差别化投融资创新,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鼓励试点示范。特色小镇原则上都列为省级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在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对“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开展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工作机制试点。

探索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实行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制定吸引高端人才落户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安置等服务,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方式引用世界级高端人才。

(以上为江苏省特色小镇政策主要内容)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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