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IPO审计的财务问题及其规范方法

2017-02-08 11:59:25 投融资指南

主要违规情形:

■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情形:部分拟上市企业采取职工入股,股东人数往往超过200人,一是财务账面直接体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另一种方式是采取“一拖多”,由一人(或信托投资公司等)代多人持有股份。

处理:劝退(难度较大)、转入拟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对“一拖多”账户在申报时不反映(潜在风险较大)。

■ 违规集资及拆借资金

情形:存在向职工或社会单位进行集资,并支付相应的集资利息。

处理:在审计时,需要视重要程度(如金额)将该事项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剥离调整。

■ 拟上市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

情形:企业未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处理:应当补办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否则属于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发行上市存在障碍。

■ 票据融资行为,尤其关注与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的融资行为,贴现利息的承担方以及融资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 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所属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清的问题,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对外担保,若存在上述问题,将形成较大的审核风险。

《管理办法》26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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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IPO保代培训课件之财务部分

1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简介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其他法律、法规、准则、指引、通知、监管问答、备忘录等。

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扳上市申请中文件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12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荚的信息披露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财务信息披露质最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5月)《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2年5月16日发行监管邮函[2012]244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系列

《发行监管问答》系列等

2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要求

提高IPO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2012年5月2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

■(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足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井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井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贷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井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增长的异常情况

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中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井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异常交易

如发行人申报朋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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